李徐伟律师|我与国际工程的情缘及对国际工程项目失败之见解[四]
原标题:李徐伟律师|我与国际工程的情缘及对国际工程项目失败之见解[四]
目录
摘要与关键词
第一部分 我与国际工程的情缘
第二部分 我对国际工程项目失败之见解
第一节 国际工程项目失败之根源
第二节 国际工程项目问题解决之困境
第三部分 我的一些个人建议
第四部分 资深国际工程法律专家的简要观点与建议
摘 要
我以国内工程专业律师以及中东大型国际工程项目法律顾问的双重身份经历,结合两个不同的国际工程项目法律实务视角,探讨我国承包商在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失败之根源,即其失败根源的主要国内因素的原因与国际因素的原因以及其解决中存在的困境,并对此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承包商将来到海外更好地承包与实施国际工程项目,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此外,我还特意邀请了资深的国际工程法律专家在本文结尾部分简要地发表了其对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的相关意见与建议,以飨读者。
关键词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EPC、项目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四)我国承包商自身因素的原因
记得我在复旦研究生毕业的那一年,我参加了家乡企业的一次大型校园招聘会,结果是家乡企业的招聘负责人纷纷向我表示:“我们公司绝对不会有任何法律问题的,你能喝吗?”偏偏我又不能喝,唯一擅长的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又无任何的用武之地,所以实在无奈之下最终选择研究生毕业后留在上海打拼,颇有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人生困境。
结合我在上文的分析论述,相较国际工程项目而言,在很多情况下,我国承包商在国内承包与实施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是比较低的,尤其是对于大型施工央企而言,更是如此。例如:中建、中铁、中交,等等,那怕是对于项目合作的基础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没有专门的现行基本法律适用规则的PPP项目与EPC项目,重大的合同纠纷也往往只有可能会发生在承包商与社会资本中的合作方或承包商与政府(业主)之间,而对于同样是项目参与方之一的大量的分包商、供应商以及相关的专业咨询机构等在一般情况下是绝对不会轻易采取法律途径追究总承包商的法律责任的,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会非常的严重,有可能会被全面封杀的风险,所以为区区一个项目的得失而丧失将来所有的合作机会,显然不智。但这种情况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则往往相反,比如在中东地区有欧美背景的实力比较强的分包商,就极有可能会在我国承包商漫不经心间的“一点点”的违约行为时,让我国承包商为自己的“一点点”违约行为付出惨重的违约代价。原因就在于此地非吾地,我国承包商在海外的市场份额与主体地位不可能与国内相比,所以,心态(尤其指一线的项目管理人员)若没有改变,吃亏或受到教训是迟早的事情。而波兰高速公路项目中所反映出来的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后来被当地分包商整体责难或封杀,与上述原因不无关系!
所以,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我在家乡企业面前的遭遇,即“我们公司绝对不会有任何法律问题的,你能喝吗?”,说实话,这种情况的杀伤力对于专业人士实在是过大,纵使葵花宝典在手最后也不得不去当门卫啊!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大量的专业人才在施工企业里难有比较大的用武之地,从而在正常情况下不那么可能被企业委以重任,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不可能会有太大的话语权。据我大致了解,目前或许我国民营企业性质的承包商在吸引人才与人才储备方面稍微弱一些,但是我国大型施工央企绝对是能够吸引大量高端人才,并且是藏龙卧虎之地。所以,我国不少承包商难于或无法做好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是有其内部的根本原因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重市场,轻法律的企业运营模式
重市场,轻法律的企业运营模式,并非我国承包商所特有,而是我国整个市场的一个基本现状。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已越来越重视法务部门的建设和与外部律师的合作,但到目前为止总体情况仍是远远无法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较的,这种情况在我国家族式的或一言堂的企业里尤其突出,所以我国有些“著名”的企业可谓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其中这里面所存在的诸多重大法律问题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并不是很难的法律专业上的问题,就譬如我在上文所提及的EPC工程平台倒塌事件,对于这种不顾最基本的科学规律以及施工方法与施工工序的违法行为,即使是对于刚毕业的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施工安全员也能一眼就看出其所存在的重大倒塌风险,更别提这可是以大型设计院牵头的EPC大型工程项目了,但是最终的结果是怎么样的,相信各位读者都看到了。
我不言“法务”,是因为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服务除了需要企业内部的合约法务人员外,还真的非常需要与外部的工程专业律师进行合作。这听起来好像是给我自己打广告,其实也不尽然。我在中东时就专门向我的领导申请了聘请国际优秀律师团队为我们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以及相关费用,而我的领导也很重视并且很快地批准了,后来所发生的情况证明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定与做法。而我在这里说我国承包商重市场,轻法律,是因为这是我国国内的一套通常模式或做法,而事实上该模式对于我国承包商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承包商走出国门面对海外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所可能存在的众多无法预测的不确定性风险时,此时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与突出,我国承包商至少应该做到市场与法律并重的程度,否则一旦不幸中了一个雷就有可能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这好比是在一个非常复杂与危险的生存环境下所面临的攻与防的选择策略问题。
由于我本人出自中建,而且事实上我的工程专业知识也主要是从中建的国内大型项目以及海外国际工程项目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我对于中建的内部部门设置相对熟悉一些,所以,我在这里主要想简要地提一下中建的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思路与创举,尤其是对于国际工程项目而言,显得非常的重要。当然,这一套制度还需要中建进一步地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习惯以国内工程思维去解决国际工程的问题
我国承包商在国内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存在,因为这里面存在着大量的大型央企与国企,其对我国国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的主导能力要远远超过其在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主导能力,而其解决国内的工程项目问题的能力也是其解决国际工程项目问题的能力所远远无法比拟的。所以,正如前述,如果我国承包商一直未改变国内的固有思维与心态,还是以国内的思维以及市场行业地位去判断与解决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就好比一位在国内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已非常专业的工程专业律师,仍以其在适用我国相关的工程法律及示范文本所积累起来的争议解决经验,想得理所当然地去判断与解决国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发生专业上的重大误判与偏差的情况绝非偶然。所以,我本人以我以往的项目经验与经历,对该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关于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选择问题
我们知道,一辆大型的公交车能否按照原计划安排的路线顺利地安全地到达终点站,或是像重庆公交车一样坠入长江,或是像贵州公交车一样坠入大湖,首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该公交车的公交车司机,然后是乘坐该公交车的各位乘客。而对于我国承包商在海外承包与实施国际工程项目也是一样的道理,该国际工程项目能否按照项目进度计划(需要特别指出,国际工程项目中的FIDIC合同条件下的“进度计划”并不一定是我国国内工程项目中所通常理解的进度计划,两者可能是两码事情,即FIDIC合同条件下的进度计划更准确地说是施工组织设计,甚至可能会比通常的施工组织设计更为详细和复杂)所审批的线路与条件等顺利地安全地实现,首先在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该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能力(开车技术)、法律风险意识(察看路况、车况以及与乘客关系的处理能力)及职业操守(是否会故意犯罪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然后是由其所带领的该国际工程项目团队管理人员(乘客)及其能力与心态(如其是否会抢方向盘或发现公交车司机错过站而不提醒),所以关于该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选择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该国际工程项目的最终命运,即究竟是最终顺利地安全地到达终点站,还是坠入长江或坠入大湖。由于项目负责人的选择往往涉及企业的内部秘密,并不为外人所知,所以我也不便于发表意见,但有一点我是可以确信的,即几乎每一个出了重大问题的国际工程项目都离不开我国承包商对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选择上所发生的严重错误。
例如,在我国国内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我国承包商通常是习惯安排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外部协调对接等工作,而项目副经理则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等工作,所以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擅长对外部关系的协调与对接,而项目副经理则擅长具体的项目实施,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这种模式就很有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我国承包商每跨出一步都有可能意味着难于预测的不确定性风险,而主要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理念、合约至上的海外国际工程承包与实施市场,如果仍以擅长于“外部关系的协调与对接能力”的人员为国际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则其不仅仅可能会在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表现一塌糊涂,而关于其可能在工程所在地违法犯罪的风险也是非常高的,这对于我国承包商在海外国际工程市场的竞争与名誉很显然是非常不利的。或许有人会质疑我,为什么国内的项目中不出现该情况,我对此回答只有两点:一是人与项目皆在海外导致国内总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国内存在的公司对项目部监管的问题同样会发生在海外,而且问题可能会更加的突出); 二是国内违法犯罪的成本相对而言普遍有点低。所以,从上文所提到的我国承包商身上所发生的重大惨败案例中,我们或多或少都能从中看到该因素的影子。所以,我的观点为:
我国承包商若是到主要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理念、合约至上的国家或地区,应该重点优先选择那些专业能力强并且重视风险防控工作的人员作为国际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因为一个专业能力强并且重视风险防控的一线项目负责人,他不仅能够做好国际工程项目的基本管理工作,而且他更知道自身的不足并懂得如何利用外部的专业力量共同做好国际工程项目;而不应该选择在国内“混”得比较好并且比较冒进的人员作为海外的国际工项目的负责人
否则,即使我国承包商为其配上最优秀的法务团队或最强大的国际工程律师团队,也难于阻止或避免其可能将国际工程项目带入“坠江”或“坠湖”的超重大法律风险。
另外,对于我国第一次走出国门或第一次到某国家(地区)承包与实施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其往往需要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才能开展正常的工作,但我国承包商在选择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时则往往是从已习惯了在工地上打拼的一线项目人员中进行选择,而这类型的人员或许对于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比较了解,但对于一个公司的运营与管理的基础知识则往往是一张白纸,所以,尤其是对于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我国承包商,将来要面对国际工程项目实施失败后的责任追偿的风险是非常高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分公司的设立以及在当地开展工程业务活动均有可能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甚至是业主)提供国内总公司(或/和分公司)的担保性文件,而这些担保性文件往往是以当地语言(不一定是英语)书写的,法律风险意识比较低或比较冒进的项目负责人,为了尽快推动项目实施,就很有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在没有搞清楚这些担保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直接按对方的要求提交给了相关方,而这一办理的过程中直接越过或规避国内总部的审查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即如果将来不发生问题,大家都安好,但一旦不如预期,则会对我国承包商产生非常不利的风险;而另一方面,除了有可能需要对业主方、融资方承担责任的风险外,还有可能需要对参与该项目的大量的分包商与供应商等承担责任的风险。
第二,关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组建的问题
除非负责该国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的实体已经在海外扎根了多年,否则,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国内临时招集并派驻到海外的国内管理团队与之后在当地招聘的外籍管理团队组成。由于受到我国国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才培养方式的影响,在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团队中难于找到或招聘到专业能力比较强的项目人员,尤其是精通英语并了解FIDIC合同条件基础原理的项目核心人员,比如:商务、合约与技术等。这就造成了我国承包商往往是从国际工程项目的投标开始就不断地犯错误,而有些错误则可能是致命的错误,为合同履约与竣工结算埋下了无数的地雷。就如我在前述关于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所假设的案例,这种情况在国内或许还有办法能够挽回一些损失或进行补救,更为厉害的甚至是还能做到重大盈利。但是,在陌生的海外国际工程市场,我们能够看得到的结局往往就是波兰高速公路项目、沙特麦加轻轨项目以及澳洲铁矿石项目等所能够呈现给我们的悲惨结局。
而关于我国国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才的培养,我以我在为某央企与某顶级地产开发商的某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时所看到的景象予以举例。由于这个项目是双方的战略合作项目,所以该央企是非常的重视的,所以,在项目一开始,就把其最资深的项目管理人员派到这个项目上,我以其中的商务人员为例,随着项目的推进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巩固,原先派到这个项目上的资深商务人员就早早地离开了,替代他的则为刚毕业没有多久的一位小朋友,而这位小朋友从到这个项目开始没多久,就没有了师傅教授与指导,所以,他完全就不知道该如何去做一名商务,而作为外聘服务律师的我不得不想办法找机会与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面谈这个项目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情况。此外,这个项目的人员流动非常的大,在这个项目快竣工验收时,相当多的项目管理人员早就已替换为刚刚走出校园的一个个小朋友,既没有老师傅教,也没有人管,所以,从我这个每天都要接受严格训练与学习的专业律师的角度,我就很难想像若干年后,这些小朋友们的专业能力能达到何种程度?
除了专业能力与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我国承包商无论是对国内的项目投标还是对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投标,都是习惯于将投标的人员与具体实施项目的人员分开,并往往是基于国内的同类项目经验进行投标报价,并没有充分地、详细地研究招标文件与合同条件,在中标后,投标人员与具体实施项目的人员之间几乎不会进行任何的专业上项目交底工作,而具体实施项目的核心人员也同样几乎不会对其他项目人员进行相关的交底工作,即如此重要的项目交底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或许有人会严重地质疑我,说我国每一家施工企业,尤其是大型央企,其内部都有非常严格的关于项目交底的规定,所以我说的情况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但是,我想问,随便开个会,吃个饭,喝个酒,就是已完成交底了吗?而更为严重的是,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由于招标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合同文件均为英语,甚至有的项目直接就是当地语言,如波兰高速公路项目中的合同语言为波兰语,这就给我国承包商参与投标的人员以及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人员造成了非常大的理解障碍,有时这种理解障碍的严重程度甚至是达到完全看不懂的程度。而不懂还不能说出来,所以也只能尽可能地把这些所有的主要问题层层地掩盖下去了。所以,我很能够理解波兰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那么多问题没有及时被发现、没有及时被提出来或没有及时解决的根本原因,也很同情因该项目失败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领导。说实话,作为一名曾经的大型国际工程项目的一线项目的核心管理人员,我一直都坚持认为,这些问题都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在项目投标及实施层面第一时间就进行评审并提出来的问题,而不是直接扔回国内给公司总部解决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并不见得难到无法理解或解决的程度,只是我国承包商普遍不善于利用外部的专业力量,这尤其体现在项目层面,即项目层面的阻力往往会非常的大,这点应引起我国承包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以避免遭受波兰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那样的覆辙。
第三,关于国际工程项目问题处理方式的问题
我国国内习惯高层领导在酒桌上解决所有的重大问题,而一线的项目人员则习惯公司高层领导在酒桌上解决所有的重大问题,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结果就是往往忽略了甚至是放弃了对项目的履约管理,比如FIDIC合同条件中提到的同期记录、28天的索赔期限(实务中业主往往会将其修改为14天甚至是7天),等等。同样,我国承包商在国内的这种解决问题方式往往也会带到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尤其是在与业主方有某种“友好”关系或业主方有中资背景的情况下。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或工程师,则往往是该向我国承包商开炮的还是会毫不犹豫地向我国承包商猛烈地开炮,即“领导做领导的事情,而我做我该做的事情”。
此外,在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中,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国际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甚至可能会成为最为反对我国承包商进行履约管理的人员或阻力。这个观点貌似很让人震惊或难于理解。我想,若要很好地去理解这个原因,需要对我国国内的工程项目实践有比较深入的参与或研究,否则还真的不一定能够很好地理解得了。其实说来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在我国国内实施工程项目,需要解决外部很多非常复杂的关系以及寻找或对接重要资源,尤其是在我上文所提到的国内因素原因的严重影响下,在我国国内的工程项目中对项目履约管理做好或做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看不出有什么区别,所以,法律风险意识比较低或做事风格比较冒进的项目经理会优先考虑与业主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不会轻易地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向业主书面发函或主张权利甚至是追究违约责任,所以,我国国内的这种工程管理思维一旦被项目经理带到了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对于我国承包商而言,将可能会最终成为一个噩梦。这也是我上文所提到的非常不建议选择法律风险意识比较低或比较冒进的人员作为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原因,除非是在履约要求比较低,而对外关系维护比较重要的国家或地区,比如在非洲或东南亚的某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国家等。
所以,这就能够很好地理解,为什么我国的一些工程项目中承包商的履约管理为何如此糟糕,许多该进行索赔的事项没有进行或没有及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而一些对承包商非常有利的重大事实,也没有进行证据上的固定,这种情况若发生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则往往都是非常致命的,尤其是最终需要通过国际工程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下。总之,作为一名在国内工地与海外工地都实实在在地搬过砖头的工程专业律师,我经常会看到我国承包商的这种极其粗放的项目管理问题所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但往往又无可奈何!
3.我国承包商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有点类似于我国承包商的联合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问题,而且往往都不会是小问题,所以,这也能很好地理解我在上文所提到的个别地方政府为何时如此愤怒并直接发文禁止在该省内以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承包的原因。而根据相关报道所了解到的信息,在波兰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联合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问题亦是导致该项目失败的核心原因之一。
由于这个问题有点敏感,我就不进行详细的论述,读者们意会即可。但是,我还是很希望为我国众多从事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与实施的承包商们指出,正是由于这种内部沟通与合作所存在的问题的极其的复杂性,导致了我国承包商即使是在业主方已提供足够的担保(尤其是有中资背景方在国内或香港的担保)的情况下,仍然会面临着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陷入死局的风险而浑然不知。如果仅是从单份协议来看,可能看不出有任何的法律问题,但是,一旦将所有的相关协议或合同联系到一起,就可能会发现这是一个非常致命的问题,因为即使是在国内进行诉讼或仲裁,最终的担保责任的认定也需要先固定担保方所应承担的具体担保责任的金额。我已不止是在一到两个大型国际工程项目中看到这种情况了。而关于这个法律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如果没有深厚的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处理经验,根本就不大可能意识得到或察觉得到这种风险,除非此时已经经历了。所以,古人云:“信不由中,质无益也”,这句话形容我国承包商在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发承包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及我国承包商即使在获得足够担保的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比较贴切。
4.国内对海外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支援不够,导致项目团队军心不稳
这个问题同样也比较敏感,我就不再进行详细论述,相信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大多数都能有所了解。在这里,我想指出,这种情况往往会发生在两个层级方面,一是国内与海外具体的国际工程项目之间;二是海外具体的国际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各个项目管理人员之间,即公交车司机与公交车乘客之间。
这个问题对于我国承包商的海外国际工程项目能否正常实施,影响真的会很大,我就以我在中建时遇到的一位已退休了的老海外董事长的话结束本问题的讨论,即:“海外国际工程项目团队军心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最终成败!”
5.法务部门地位不高导致其无法为项目更好地保驾护航
我国承包商内部的自身因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往往是人们在评论我国国际工程项目重大失败案例时所容易忽略或不愿意提及的,那就是弱势的法务部门。在我国国内市场,除了一些大型跨国企业无比重视法务部门的作用甚至是授予其一票否决权外,国内大多数企业并不是那么重视法务部门的作用与建设,有的企业甚至完全就没有法务部门或只是摆设,虽然近些年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善,但总体上并不是很乐观。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承包商的内部机构或部门设置中,也同样很突出。当然,这种情况或企业文化在我国国内,或许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但是在变化莫测的海外国际工程市场,则往往是很致命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承包商给法务部门的预算、权限以及职能设置,无法让其成为海外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强大的独立的保驾护航力量
一个法务部门的强大团队的建设需要企业有相应的资金投入,而再强大的法务部门也会受限于企业授予其的权限以及职能角色。所以,如果我国承包商在不确定性风险巨大的海外国际工程市场中没有改变思路,仍旧套用国内不适宜的企业文化,去管理与实施国际工程项目,则我国承包商的法务部门在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将会被大大地削弱,而缺少了法务部门力量的保驾护航,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多半是凶多吉少,而本文中特意提到的三个海外国际工程项目惨败的案例,其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重大问题,恰恰正是法务部门比较弱势、缺少法务部门深入参与,或甚至是直接没有法务部门参与所造成的重大惨剧。
第二,其他部门对法务部门正常工作的严重干扰导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混乱
看过三国演义的读者大多都知道,谋士不在于多,而在于精;未必在于强,而必在于忠诚与尽责。律师行业有一句比较流行的话,就是专业人做专业事,而国内亦流传如此说法:“不要以自己的爱好,去挑战他人的专业”。前述观点放在我国承包商的内部其他部门与法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权限的处理以及我国承包商与外部律师合作关系的处理,再恰当不过。
据我所接触或了解到的情况,我国承包商,尤其是我国的大型施工央企,比如中建等,其内部法务负责人往往资历都比较资深,而有的甚至是诉讼或仲裁经验极为丰富,在实战能力方面完全不会输于甚至是胜过一些比较知名的工程专业律师,所以,其完全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去组建一支专业的法务团队或律师团队为我国承包商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保驾护航。而且,根据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即专业分工原则,以及法律服务的特点,即相互信任原则,由法务部门牵头去聘请与管理外部的服务律师团队的效率会更高,被忽悠或欺骗的可能性更小,当然,这也本应该就是法务部门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权限,而这些权限在我国承包商,尤其是大型施工央企的内部管理文件中都会明确地规定或有所体现。
但我们也知道,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非常的激烈,恶意竞争行为时常发生,而我国承包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比较特殊,项目部的自身管理权限也往往非常的大,所以,在实践中,项目部完全是有可能直接越过公司法务部门,聘请或私下聘请自身的外部法律团队,或其他律师同行通过其与承包商的其他部门的某些领导的良好关系,然后通过与项目部负责人之间的配合甚至是某种利益交换,强行介入到项目的具体法律服务中,这就造成了我国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发生混乱,尤其是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对我国承包商的利益损害是无形的或由此造成的潜在的巨大损失可能是无法估计的(这种损失不会体现在律师费用上)。而对于一些律师同行的恶意竞争等行为,我不便于评价也不想评价,但我一直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律师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我本人是比较敬畏与遵守的,而对于公司也好,客户也罢,我更愿意看到它们有更好的发展,能不能合作或继续合作,一切皆基于相互信任与缘分。
第三,管理混乱的国际工程项目团队难于或无法听取法务部门的意见
在我国承包商的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如果就同一个法律问题出现了两种或以上完全不一样的声音,应该以谁的法律意见为准?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管理问题。所以,如果我国承包商在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出现了我在上述第二点中所论述分析的情况,则应该如何处理?听法务部门及其聘请的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抑或听取项目部自己聘请的法律(此处我以“法律”而不以“律师”谓之,是因为对方可能完全就不具备律师的执业资格或专业能力)团队的意见或其他部门领导介绍的直接越过法务部门管理的律师的法律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比较混乱的国际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选择后者,因为这里面可能会存在着一些耐人寻味的不为外人所知的故事,因此,我国承包商就会面临着对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上的重大失控风险。在这里,我需要特别提一下波兰高速公路项目。我知道我国大型施工央企的内部合同评审制度大多都是非常完善与严格的,波兰高速公路项目中出现的未能熟悉与了解自己的项目合同约定的让人无比震惊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通过公司各级法务部门的层层评审的,但悲剧却这么离谱般地发生了,所以我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推测就是法务部门可能无法正常地介入到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工作中,或其意见未能受到重视或未被听取,至少总会建议把波兰语的项目主合同翻译为英语或中文吧!否则怎么进行公司内部的层层的合同评审呢?公司大领导们又怎么敢在上面签字同意通过呢?或怎么知道接下来要如何实施该项目呢?这岂不是闭着眼睛做国际工程项目吗?言至此,不得不感慨,这种情况在我国国内的工程项目实践中真的是太普遍了,所以,这种情况发生在我国承包商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则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至于具体原因则请看我在国际因素原因部分内容的分析论述。
(五)国际工程项目专业咨询机构因素的原因
自从我进入律师行业实习的第一天起,我身边就有一些朋友或前辈“教育”我,说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律师专业或不专业都不重要,只要把酒给喝好了,把这个案子给你做或给别人做都一样。我没办法去赞同这个观点,我一直坚信术业有专攻,而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虽然作为专业人士有无数种推责办法,但这不是我信仰的做事风格与工作态度,所以十年来我一直都是坚定地坚持我自己的专业道路与信念,我就是我,而不是别人,当然我也不会去改变别人的不一样的想法或理念。
在我国,我敢说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绝对是我国所有的法律服务领域中最为复杂的一个法律服务领域之一,说其非常复杂,是因为专业程度不同的律师同行就同一个工程法律问题的处理可能效果差别非常的巨大。而国际工程项目因为其在海外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其处于不同的法律环境与文化,其处理起来的复杂程度则往往会更高,这对于我国众多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服务人士造成了巨大的甚至是难于克服的障碍或困难。在这里,我仅能以我所熟悉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为例,谈谈律师在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服务中所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障碍或困难。
第一,几乎无法逾越的合同语言障碍与困难
与我国承包商一样,我国律师同行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障碍与困难就是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语言问题,而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语言问题主要是指法律英语语言能力问题,尤其是以书面的工程法律(合同)英语能力为甚。
目前,在我所知的我国国际工程项目法律服务中,主要还是以一些从国外留学归来的英语语言能力比较好的涉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其往往并不熟悉国际工程项目本身或没有直接的国际工程项目实施经验(那怕是最基本的国内工程项目实务经验),甚至是对国内的工程法律实务也是知之甚少,所以,其往往无法真正地有能力解决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具体的工程法律问题。比如,目前已有不少的我国央企的工程项目团队将国内的固定总价合同问题“成功地”带了中东地区的一些国际工程项目中,并且约定了在当地仲裁,适用中国法律,那么仲裁时如何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以及其应适用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中国法下的法律难题,尤其是在该国际工程项目未完工时就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而代理律师若不精通我国国内的工程法律实务,则对该问题的处理将往往会是一头雾水,说直接点,就是拿法条给你看你也未必能够看得懂啊!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有一些老一辈的工程专业律师不是很愿意让没有工程专业背景的助理接触或参与处理工程案件的主要原因,因为培养所需要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就该问题我在此作更为进一步的举例,工程英语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表述,即“unlisted items in the BOQ”,如果只精通英语或工程专业英语,而不熟悉我国国内的工程法律实务,则往往就会认为可翻译为“缺项”或“漏项”,感觉两者表述的中文意思都差不多,但是,如果是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那么精通我国工程法律实务的律师同行就会知道,这可是发生了重大法律错误的啊!两者可能一样吗?显然不能,因为两者在定义、适用的法律规则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好比高手下棋,一目十行,而新手下棋,左顾右盼而不知棋路在何方!
而我国国内比较专业的工程律师,则往往难于介入到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服务中,或即使能够介入其中而法律服务的效果往往也不是很好,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老一辈的工程专业律师中,其主要是从工程行业出身,有些在工地上甚至是打拼了很多年,从我国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细节的角度,他们远远要比主要在法学院出身的律师更加深入地了解工程项目本身,这是他们的一个巨大的优势,但是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服务中,则往往就会变成了劣势。我们知道,人的一生精力非常的有限,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本身就是博大精深,而我国法律也同样是浩如烟海,纷繁复杂,一个工程法律人穷其一生,能否将两者完美地融合,除了自身的刻苦努力外,还需要一定的机缘,而再加上国际工程项目中所无法逃避的合同言语问题(工程+法律+英语相融合的能力),那可谓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所以,一个专注国内业务的工程专业律师的成长本身就是一个比较艰辛的漫长的积累过程,如果没有一定的人生机缘,即使工程专业能力再强,仅凭刻苦努力也不一定能够真正地成长为一名专业的工程律师。因为律师这个行业比较特殊,需要遇到一位好的师傅愿意领进门,否则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执业能力与工作习惯。比如,关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于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我就遇到一位已经执业很多年的工程律师同行,其不仅在法庭上向主审法官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还拿着百度检索的某国内著名工程律师的文章反驳我,说这是某著名律师的观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我当时在想,估计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连想把其轰出法庭的心情都有了,当然这种情况没有发生,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在执业初期没有遇到一位好师傅领进门的结果,其没有真正掌握律师工作的最基本的方法,即在法庭上所引用的材料或观点需要通过权威机构或具体法律规定作进一步的核实与确认,否则那怕是宇宙第一工程专业律师说的也不行,因为律师的工作是非常严谨与审慎的,客户可以粗心大意,但我们律师绝对不能。
除了上述那位工程律师同行的例子外,其实我这些年也遇到了不少出自工程行业、考过司法考试并拿到了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同行,他们当中有不少人通过后天的刻苦学习与努力,做到了工程与法律的真正融会贯通,比如我在本文的上篇中所提到的曹文衔律师,他可以说是我到目前为止,所遇到的真正能够将工程与法律都研究到极致的一位工程专业律师,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都很敬佩他的原因;而他们当中也有一些人,则深受我国整个工程行业乱状的影响,虽然早已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但其仍然是胸中无法律亦无契约,总是习惯从工程行业的角度去判断与解决法律问题,而根本就不重视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那么,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还是法律意见吗?
所以,我一直认为,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合同语言问题不仅是对于我国承包商,就是对于为我国承包商提供国际工程项目法律服务的工程律师同行,也都是第一个也很有可能是最大的一个障碍或困难。而这种障碍或困难,不仅会体现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交流与书面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的过程中,更是会体现在国际工程项目的国际仲裁或诉讼中的整个过程中。我认为,如果我国的工程专业律师始终无法有效地克服这种合同语言障碍或困难,则其将难于有机会改变国内的不适宜的工程法律实务思维,难于真正地深入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实务的研究中,其也就不大可能有能力为我国承包商的海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当然,我也注意到,国内有一些比较专业的工程律师团队,其尝试通过招聘英语比较好的助理,比如从海外留学归来的律师助理,然后加上国内工程专业律师的模式,为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对此,我本人以我所经历过的国际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情况以及我作为海外国际工程项目法律顾问期间的经历与感触,我认为这种服务模式发生重大专业误判的风险是非常高的,因为一方面英语好的助理并不意味着工程法律英语就好,而且其更无法代替国内工程专业律师去判断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法律问题,另一方面精通国内工程法律实务的工程专业律师更不意味着就了解国际工程项目法律实务,尤其是在我上述所提到的深受我国国内种种因素影响与熏陶成长起来的国内工程专业律师同行,其还需要有一个思维转变与国际工程具体项目实践和积累的一个全新过程。
第二,国际工程项目法律实务知识跨界太大,理解与掌握的难度太高
正如上述第一点所分析的,如果我国的律师同行仅仅只是英语语言能力比较好的话,那么我国律师实际上是无法为国际工程项目本身以及其争议解决提供具体的、比较深入的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因为具体的法律运用是根本就离不开对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与实施具体细节的熟练掌握与深入了解的,否则我国律师所提供的关于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意见就极有可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或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而对于本身就对国内工程法律实务比较熟悉的律师同行,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熟练掌握国内工程法律实务的基础上还有过参与具体的国际工程项目实施的律师同行,若能相对比较好地解决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合同语言障碍或困难,则其完全有可能通过刻苦的针对性的学习,比如,深入了解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运作,改变国内的不适宜的工程法律实务思维,将来完全有能力为我国承包商的海外国际工程项目提供比较具体的相对专业的国际工程法律服务。
所以,我认为,若要将工程、法律、工程法律、英语、法律英语、工程法律英语这几个核心的专业知识融会贯通,除了自身的刻苦努力学习外,真的还需要一定的人生机缘,比如我在建纬与中建时的机缘,今天我之所以能够有能力写这篇文章,正是因为我在建纬时抓住一切机会向在这个行业里已非常专业的老板或同事们请教与学习,我有时甚至会问一些最基础的法律问题,我经常为此收到别人异样或鄙视的眼光,但我不在乎,因为我并不是不知道答案,但我想从专业的老板或同事那里印证我的观点,这样我将来自己当团队老板时,才不会发生一些最基础的错误的情况,所以,承认别人优秀以及向更为优秀的人学习,自己将来才有可能会变得更加的优秀,即才有可能做到真正的“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才有可能在国际工程项目法律服务中做到“合格”的程度,但若想做到“优秀”或“卓越”,那么除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刻苦学习与积累的过程外,还需要懂得如何借助国际工程律师同行的专业力量,因为在很多方面,真的是我国律师所无法克服的,比如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具体的工程法律规定,等等。
国内因素原因的总结:
从我上述分析论述可知,影响我国承包商到海外承包与实施国际工程项目的国内因素可谓是根深蒂固,涉及到我国整个工程行业的方方面面,比如,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问题、行政监督管理问题、司法实践问题、承包商自身的内部问题、相关咨询专业服务人士的专业问题,等等。我个人的观点为,若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则需要打破旧的固定思维,向国际工程先进同行学习,积极总结经验与教训,努力与国际工程行业惯例接轨;同时,需要从国家立法、行政管理监督等最高层面,赋予最底层的农民工兄弟们基本的职业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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