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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打着是致敬幌子去恶搞!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获赔50万

来源:生活好品牌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22:57

原标题:不要打着是致敬幌子去恶搞!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获赔50万

说起葫芦娃,大家都不陌生,角色来源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在1986年出品的动画片《葫芦兄弟》。书中的七个葫芦兄弟,身穿不同颜色的,并且有各自的强大能力属性,例如铜头铁臂、顺风耳、千里眼、隐身、喷火、喷水等等。

对于70、80后及95前这三代人而言,《葫芦兄弟》就是妥妥的童年回忆。

如此有国民度的动画ip,自然也经常被各种影视作品,综艺节目所使用。大家看了也就会心一笑,觉得都是致敬的一种手法罢了。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福禄娃侵权葫芦娃案件进行了宣判 。

涉案游戏中六个福禄娃美术作品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六个葫芦娃美术作品人物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美影厂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誉度、美影厂作品授权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涉案动漫形象在涉案游戏中人物数量的占比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各上诉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尤其是影视圈内,致敬是常见的,基于言论自由表达及文化知识的传播,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在满足「合理使用」情形下的模仿。

这只是说明,在特定情形下,标注作者署名的复制演绎,法律上可以认为不属于「抄袭」,在此时,对他人作品的「戏仿」也就成为了一种被致敬者本身也不容置喙反对的「致敬」。

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致敬并非自我免责的机制,也要追问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传播正义。像通过恶搞或者全面抄袭来赚钱,就是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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