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消失”,彩礼该退吗?(以案说法)
2024年3月1日,郑某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2024年4月15日,郑某收到吴某发来的一条信息:“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郑某一脸错愕,但无奈只能接受,随即提出要求吴某返还彩礼。吴某对此拒绝,于是郑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郑某与吴某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10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双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经郑某多次催促,吴某拒绝返回,双方一直未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法院对郑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又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10天,结合吴某拒绝共同生活、彩礼未实际使用、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使当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实予以认定。”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本案中,从当事人沟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郑某和吴某的实际婚姻情况,法官表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6年01月29日 19 版)
(责编:张恬恬、孙娜)作者:本报记者 张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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